山東省海洋局關于推進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海域立體使用的通知
沿海各市海洋主管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及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決策部署,探索實施海域立體綜合開發利用,支持海上光伏發電產業發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現就推進樁基固定式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海域立體使用要求如下:
一、規范項目用海選址
鼓勵樁基固定式海上光伏發電項目與圍海養殖、鹽田、電廠溫排水區、風電場等實施立體綜合開發利用。項目用海選址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分區及用途管制要求,嚴禁在生態保護紅線區,牡蠣礁、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態系統分布區及法律法規、規劃明確禁止的海域內建設。國土空間規劃批復前,經依法批準的海洋功能區劃繼續執行,作為項目用海審查的規劃依據。
二、合理界定項目用海方式與用海范圍
樁基固定式海上光伏發電項目中的樁基和光伏方陣,用海方式為透水構筑物用海,用海范圍以項目最外側光伏板垂直投影外擴10米為界;當光伏方陣垂直投影的外緣線距離最近的圍海養殖、鹽田的堤壩不足10米時,以堤壩內側坡腳線為界。項目中的海底電纜,用海方式為海底電纜管道用海,用海范圍以海底電纜外緣線向兩側外擴10米為界。
光伏方陣原則上應集中布置,進行整體確權,不得以單個方陣或單塊光伏板為宗海單元分散確權;當項目出于避讓航道、潮汐通道以及其他項目用海等原因,確需分片布置光伏方陣的,方可按實際分布進行分宗確權。
三、強化項目海域使用論證
實施立體綜合開發利用的海上光伏發電項目,在海域使用論證中,應依據國土空間規劃中明確的海域基本功能和兼容功能,充分論證用海活動的規劃符合性。要以現行技術導則為基礎,增加論證項目立體綜合開發利用的必要性、可行性,利益相關者協調一致性,同一空間其他類型用海項目的用海方式、用海面積、使用年限、作業安排等合理性。
四、嚴格項目用海審批
對于未設定海域使用權的海域,海上光伏發電項目和其他類型用海項目進行立體綜合開發利用的,各類型用海項目應進行統一設計、整體論證,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報同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各類型項目不屬于同一用海主體的,雙方應就權屬關系、使用年限、生產建設、海域使用權續期及利益補償等事宜協商一致,在用海申請時附具協調意見。
對于已設定海域使用權的海域,海上光伏發電項目用海單位要和原海域使用權人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并在用海申請時附具協調意見。新申請用海與已確權用海批準層級不一致的,應征求原審批部門的意見。在海上光伏發電項目的建設、運營過程中,應維護原海域使用權人合法權益,防止產生海域權屬糾紛。
五、落實海域有償使用
實施立體綜合開發利用的海上光伏發電項目和其他類型項目,應按實際用海類型、方式、面積、使用年限及所在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標準,分別計征海域使用金。
六、做好項目不動產登記
實施立體綜合開發利用的海上光伏發電項目和其他類型項目,應按照不動產登記相關要求,依法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不動產登記,具備條件的申請辦理海域使用權及其構(建)筑物所有權登記。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在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中備注海上光伏發電項目與其他項目共同使用海域的相關情況(包括共同使用海域面積、其他用海項目及海域使用人名稱等)。
七、加強項目用海監管
沿海各級海域使用審批部門要嚴守法律政策底線,不得以海域立體分層設權之名,擅自改變海域用途。各級海洋執法部門應切實加強海上光伏發電項目用海監督檢查,對擅自租用養殖區、鹽田等海域建設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未經批準非法占用海域建設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或未經批準建設入場道路、施工圍堰、樁基等用海設施,應依法依規進行嚴肅查處。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一年。國家、省出臺有關政策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山東省海洋局
2022年9月28日
關于《山東省海洋局關于推進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海域立體使用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2022年9月,山東省海洋局印發實施《關于推進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海域立體使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來,隨著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拓展了海域開發利用的深度和廣度,海域利用方式出現新的變化,越來越多的風電、光伏等項目布局在海上。當前我省深入貫徹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戰略,充分發揮資源優勢和產業優勢,加快推進海上風電、海上光伏、海洋能等新興可再生能源發展,推動能源結構調整優化和綠色低碳轉型。在海上光伏建設上,我省統籌推進樁基固定式、漂浮式項目建設,“十四五”期間擬打造“環渤海”“沿黃海”兩大千萬千瓦級海上光伏基地。海上光伏項目用海面積較大,需要穿越圍海養殖區、鹽田、電廠溫排水區等區域,不同項目立體用海需求日益凸顯,海域立體開發成為現實需要。探索實施海域立體綜合開發利用,推動海上光伏發電項目與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兼容用海、融合發展,有利于拓展海上光伏發電項目用海空間,促進海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助力實現雙碳目標。
二、制定過程
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省海洋局結合我省實際研究起草了《通知》初稿,書面征求了沿海七市海洋主管部門意見,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鑒于海上光伏發電是一種新型海洋開發利用活動,《海籍調查規范》尚無針對性的詳細規定,省海洋局就海上光伏項目用海方式、用海范圍界定等技術問題,積極向國家部委爭取政策指導。根據各方面反饋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印發實施。
三、主要內容
《通知》主要內容包括八個方面的管理要求,具體為規范項目用海選址、合理界定項目用海方式與用海范圍、強化項目海域使用論證、嚴格項目用海審批、落實海域有償使用、做好項目不動產登記、加強項目用海監管及實施期限。
(一)規范項目用海選址。明確了《通知》適用范圍和項目選址要求。
(二)合理界定項目用海方式與用海范圍。明確了樁基固定式海上光伏發電項目中的樁基、光伏方陣、海底電纜用海方式和用海范圍。
(三)強化項目海域使用論證。規定了實施立體綜合開發利用的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海域使用論證有關要求。
(四)嚴格項目用海審批。明確了實施立體綜合開發利用的海上光伏發電項目用海審批要求。
(五)落實海域有償使用。明確了實施立體綜合開發利用的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海域使用金征收有關要求。
(六)做好項目不動產登記。規定了實施立體綜合開發利用的海上光伏發電項目不動產登記相關要求。
(七)加強項目用海監管。明確了沿海各級海域使用審批部門在用海審批方面、各級海洋執法部門在用海監督檢查方面的職責。
(八)實施期限。《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試行期一年。
原標題:山東省海洋局印發實施《山東省海洋局關于推進海上光伏發電項目海域立體使用的通知》(附政策解讀)